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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专业合作社等)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盈余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服务性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围绕组织订单、科技推广、农产品销售等生产活动,我州出现了一批以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且已在产前统购农资、协调资金、组织订单,降低农户经营成本;产中技术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产后组织销售谈判,获得优惠价格等方面显现出积极的作用。但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产权关系模糊、内部管理不规范、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稳定性差、带动力不强等问题,还未充分发挥引领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矛盾,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规模的矛盾,有利于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助农增收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大力发展。
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批量采购、合作引进生产资料和先进技术,获得较低的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质量;可以减少交易次数,降低交易费用;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市场,能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获得与交易方平等的谈判地位;可以利用集体的力量共同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可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个规模小的农户联合起来,统一技术标准,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出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可以使农民在科技应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直接锻炼,从而培养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力争到2010年,使我州农业“六大”主导产业均初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为前提,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加大政策引导、宣传培训力度,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围绕自治州“棉花、甜菜、粮油、枸杞、畜禽、冷水鱼”六大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以发展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针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着力于营造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思路,增强自我发展活力,完善服务功能,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努力实现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规范化、经营实体化、组织网络化,切实提高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㈡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大事项要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保障会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决策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以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二次返利等办法,增加会员收入,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尤其要做好“放活”的文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地运用法律和产业政策进行引导、规范和服务,积极推动其健康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政府扶持不包办、推动不强迫、引导不干预。
4.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就允许大胆探索和实践,鼓励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三、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足本地资源和主导产业,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农民实际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不强求一律,不搞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适应哪种形式就发展哪种形式。
在组建方式上,可以由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技术人员、村干部等牵头兴办,也可以由专业市场、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等企事业单位牵头兴办。在联结形式上,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合作,也可以采取入股形式开展紧密合作;还可以根据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接受程度,与农户建立互惠互利的各种经济关系,根据经济关系的紧密程度,获得不同的利益返还。一是外围自由型。协会与农户达成协议,农户可以有选择的接受协会的服务项目和规定的义务;二是普通会员型。农户递交入会申请,缴纳会费,接受协会章程和一般性服务;三是捆绑合同型。协会与会员订立合同,确定风险、收益与投资的比例关系。在服务内容上,可以开展单项的组织订单、协调贷款、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销售、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发起小额贷款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在服务范围上,可以在本村队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村队、乡镇场、县市开展合作。在内部结构上,可以根据协会服务的内容,实行专业分工,吸纳各方面的能人,设立不同的服务组。如吸收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组、吸收当地从事运输业的人员组成运输服务组、吸收农村经纪能人组成销售服务组、农资购销组等。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根据农户意愿、生产需要、合作意识、经济能力、开拓市场能力等不同情况,自主选择是发展专业协会,还是发展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合作社。
㈡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民主、平等、互利、自助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形式、联接机制、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三种不同组织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1.大力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是较为松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初级形式。主要特征是:以产品和技术服务为纽带,会员缴纳会费,专业协会为会员提供无偿和低偿的技术、信息和运销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性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我州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为专业协会,已有一定实践经验,农民易于接受,要把发展专业协会作为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对群众有愿望和要求建立专业协会的,要积极引导,培养好领办人;对尚处于技术交流阶段的专业协会,要帮助其拓展合作领域,扩大经营范围,提高自身发展活力和对农民的吸引力;对已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的专业协会,要帮助其规范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其逐步走向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协商为基础、以章程为依据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为最终发展成为联系更紧密、带动力更强的专业合作社打好基础。
2.积极培育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较为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为实体型。主要特征是:以产权为纽带,会员认购股金,平等持股,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同时还可按股分红或获得股金利息,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联接紧密,自我发展能力强,带动力强,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我州现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协会组织,由生产技术领域的一般性服务向加工、流通领域经营拓展,由技术服务联接向产权联接转变,增强利益联接的紧密度,逐步向实体化的专业合作社转型。
3.积极研究探索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股份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更为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高级形式,为实体型。主要特征是:以产权为纽带,会员在限额范围内可不平等持股,可以按股金额实行“一人(户)多票”制,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参与分红,接近于股份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要积极研究探索其发展规律和管理办法。
四、培育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措施
㈠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以专业学校培训、现场典型示范培训、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有计划地对乡村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理论、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经济合同法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合作意识和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能力,培植群众基础。要注重实效、分类培训,乡村基层干部培训以正确扶持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为重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为重点;会员培训以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为重点。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有关政策规定、先进典型和经验,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要有针对性,要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入手,给农民算细账,让农民明白只有联合与合作才能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多的流通、加工环节的利润,才能提高其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收入,从而提高农民自发要求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㈡抓好典型示范引导。各县市要围绕自治州农业“六大”主导产业,每年选择1—2个不同类型的协会组织作为试点,采取“一会一策”的办法,分析阻碍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指导扶持意见,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对发展较快、有突出成绩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㈢逐步规范内部管理。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要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发展阶段,适时帮助其规范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合同约束机制、风险共担机制、服务保障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分设、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和积累归全体会员共有,在分配利润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本合作组织成员。保证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决策权和受益权。村队社区集体经济和专业合作经济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既不能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村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视为一体,也不能将两者对立。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积极探索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㈣规范确认和登记制度。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管理,要逐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状况档案和数据库,进行资格确认、跟踪服务。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科协等部门是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积极推进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民政、工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部门,要适当放宽合作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在注册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方面的要求,不够条件的可先行备案。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非经营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要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
㈤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品牌培育、科技培训、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求。税务部门应根据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扶持。
2.加大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符合条件的可以承担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项目,结合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联接机制。
3.加大服务力度。农业、科技、林业、畜牧、水利、财政、民政、农机、科协、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国土、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技术、信息、资金、税费、土地、业务培训、商标注册、各种认证、法律法规咨询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4.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和协调。自治州成立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负责自治州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编制、协调服务、检查指导等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不断总结经验,时刻关注和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终在依法循规、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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