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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政府制定扩大开放搞活边贸的优惠办法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8-22 17:07:36

我州地处祖国西北边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壤,阿拉山口是第二亚欧大陆桥我国向西开放的第一门户,是铁路、公路并举的国家一类口岸。博州拥有边境贸易经营权,随第二亚欧大陆桥的运行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将建成重要的边境贸易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搞活边贸,除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州人民政府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使用优惠

    1、凡在博州范围内独资、合资、联营新建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在城镇规划内或占用耕地的,可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在城镇规划外不占耕地的,优惠50%。

    2、凡在阿拉山口独资、合资、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在规划区内可实行优先划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费);凡在阿拉山口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用地的,可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在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出让、出租,价格优惠40-50%。

    3、凡在阿拉山口兴办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免收土地使用税(费);在博乐市城区内征用土地按最低标准收费。

    4、凡在阿拉山口从事农、林、牧、渔独资开发经营的,资源开发费优惠50%,免收土地使用税(费)。

    5、凡在博州兴办高科技项目,非耕地无偿划拨。

    二、税收优惠

    6、凡在博州独资、合资、联营新建扩建的项目,一律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并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7、对投资开发农、林、牧、渔生产基地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投资520万元以上的新开发项目,免征农业税10年,免征农林特产税5年。

    8、凡来博州投资生产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如棉纺、毛纺、制裘、制革、食品等)、化工、电子等系列产品和其它外向型产品(烟、酒、化妆品及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除外),可免征产品税、所得税3-5年。合资联营企业税收减免只限于新增部分。

    9、凡独资、合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及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建设的,免征产品税5-7年,免征所得税10年。

    10、凡独资、合资开发旅游建设项目的,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11、合资、联营企业的立项、审批、开业等手续由我方办理,实现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客方从合资、联营中分得的利润,如再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新增部分免征产品税5年。

    12、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13、凡到阿拉山口、温泉县投资办工业企业,可免产品税8-10年,免征所得税10-15年。

    14、对创办、领办、承包外向型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产品60%外销的,奖励创汇利润15%,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5、合资、联营企业,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可延长免税期,但减税额必须用于还贷或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三、外汇分成优惠

    16、凡来博州经营创汇企业,其外汇除国家留成外,其余在3-5年内全部让给企业。独资经营者,全归其所有,合资、联营企业可按比例分成或按事先双方商定协议办理。允许创汇企业将节余外汇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四、产品补偿优惠

    17、合资、联营企业新增的产品,价格自行定价,产品自行销售;采用补偿贸易形式联办企业的客方投资额用本企业产品偿还,也可用其它产品偿还,并给予优先安排运输和提供有关服务。

    18、合资进行外向型农业开发的投资,用其所生产的产品补偿,期限由双方商定。

    五、科技开发优惠

    19、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来博州科技开发,本着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项目投资后,3年内所获利润60%归科研单位(院校)。举办合资、联营高科技企业,3年后按投资比例分成。

    20、凡科技工作者直接创办、领办、承包县以下国营、集体、乡镇企业,连续3年盈利,按新增利润的10-15%,由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达到自治州有关规定的,其专业技术职称可高评一级。

    21、凡开发州级以上新产品,按其一年新增利润的15-20%,由企业给予参加新产品开发人员一次性奖励;凡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按其一年新增利润的20-25%,由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边贸优惠

    22、凡外地来博州举办各种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我州将提供优质服务;凡建立办事机构或设立永久性展销场所,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3、凡来博州兴办外向型企业,可由博州边贸公司代理与外商直接洽谈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享受进口关税减半优惠;凡参加边贸集资的,代理费还可适当优惠。

    七、其它优惠

    24、凡在阿拉山口兴办工商企业,一律免征工商管理费3年。

    25、凡为博州经济建设直接引进资金的单位、个人,在项目建成后,可获总引资额1-3%的一次性奖励。由受益企业支付。资金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调节税;超过5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

    26、对引进有息贷款或带有附加条件的资金,由引进单位付给一次性服务费(业务联系费用、本人工资自理),数额由双方商定。

    27、凡为博州建设一次性投资5万元,5年还本,不计息不分红,按就业条件解决一名就业指标;如系农村户口者并解决农转非指标。

    28、不论个人或团体,为博州提供信息、咨询和合理化建议,经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新增利润(投资后第一年)1-3%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博州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欢迎全国各地、各单位、集体、个人及港、澳、台同胞、侨胞、外商来博州进行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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