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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向毅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徐 刚 自治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广程 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阿布力克木·艾比布拉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 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玉 山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阿不都外力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长月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建新 自治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刘芬桃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保力德 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
刘季洲 自治州建设局副局长
宋照堂 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
周广海 自治州林业局纪检组长
姚世聪 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巴 亚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 毅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巴亚同志兼任。
一、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㈠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在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㈡ 指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办法,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㈢ 审定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指导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㈣ 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㈤ 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㈥ 完成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㈠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集资处置的日常协调工作;
㈡ 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组织,编写和印发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简报;
㈢ 督办有关领导批示的工作事项和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㈣ 对发生在本辖区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㈤ 指导非法集资案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工作;
㈥ 及时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转送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人民来信,不定期提供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
㈦ 汇总各部门、县市、口岸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整理上报;
㈧ 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有关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行业认定标准;
㈨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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