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和保护不力均严惩 新疆为防沙治沙构筑法制屏障

“新疆是全国沙漠化面积最大、分布最广、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省区,沙漠化土地占全国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四成以上。近几年虽然采取了一些治沙措施,但总体上没有改变新疆土地沙化的趋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告诉记者。

但这种状况有望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予以解决。实施办法从改变新疆全区生态环境、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发展空间出发,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为新疆依法防沙治沙提供法制保障。

禁止破坏沙化土地现有植被

防风固沙林和沙化土地现有植被对防沙治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禁止对植被的破坏来预防土地沙化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等防沙固沙植物和从事其他植被破坏的活动;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

在植被破坏令行禁止的同时,实施办法对建设和保护沙化土地植被也作出规定。

公益性与营利性治沙相结合

针对耕地和草原沙化,在治理措施上,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尚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沙化耕地,应当改革农作制度,推行免耕、少耕和秸秆覆盖等保护性措施。对沙化的草原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功能。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人工草场,采取牲畜圈养、围栏封育、治虫灭鼠等措施培育草原,防止沙化。

在治理形式上,实行国家治理和单位、个人治理相结合,公益性治沙和营利性治沙相结合。

破坏和保护不力均严惩

针对违法在沙化土地上从事破坏植被的活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不力的问题,实施办法就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和其他植物、从事开垦活动破坏林草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草植被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毁坏林草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开采等开发经营活动,造成该土地沙化加重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责任编辑:马敏)